关于印发《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7-03-22作者:文章来源: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浏览:236

哈尔滨工程大学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航建字〔2017〕4号



关于印发《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实验资源对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校资管字[2002]14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校实资字〔2014〕11号)、《关于加强实验室准入管理的通知》(安全保卫处,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2016年10月24日)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现将《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暂行)


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3月21日



主题词:实验室运行  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定(暂行)

  为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实验资源对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校资管字[2002]14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哈尔滨工程大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校实资字〔2014〕11号)、《关于加强实验室准入管理的通知》(安全保卫处,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2016年10月24日)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实验室。    

  1.2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的人员。

  2.管理机制

  2.1实验室隶属所在基层学术组织,教学实验室由所在专业统一管理。

  2.2实验室接受学院和所属基层学术组织的双重管理,学院综合办公室设实验室兼职管理员一名,负责协调处理与实验室运行有关的事务。

  2.3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需要,组织制定本专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实验教学、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室人才培养、实验室安全和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

  2.4实验室管理明确到房间,责任落实到人,每个房间安全责任人同时为该房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该房间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安全管理以及卫生管理。

  3.验室运行管理

  3.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3.2实验室工作人员(含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确需到实验室工作的本院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技术安全和技术保密工作。

  3.3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因故请假需本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备案,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所负责实验室应有固定办公场所。

  3.4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以实验室工作为主,如因工作需要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由所在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且在开课学期初由本人到学院综合办公室实验室兼职管理员处将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和地点等备案。

  3.5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6对于教学实验室,除正常实验教学外,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出实验室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进行严格的准入登记制度。

  3.7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所负责的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操作规程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上墙。

  3.8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实资字[2014]13号)执行,其他设备设施按《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3.9严禁实验室工作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私自收费和减免应收费用,违者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10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房间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3.11非本学院的个人或者团体参观实验室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上报学院,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观。

  4.实验室安全管理

  4.1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严格的实验室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4.2实验室需明确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房间的仪器设备技术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人应具备本房间存放仪器设备的熟练操作能力。

  4.3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房间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4.4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实验室准入管理,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建立安全准入机制和准入标准,制定安全和业务培训内容及标准,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4.5未经准入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并将培训过程和结果(培训内容、培训登记表、考试试卷、承诺书等)资料存档备案。

  4.6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房间安全责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4.7勤工助学学生实验助理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无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不得自行开展实验活动。

  4.8在开展社会服务时,需由房间安全负责人负责操作并完成数据分析等技术服务,特殊情况由培训合格人员操作但安全责任人必须陪同并做好使用记录。

  4.9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放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得存放食物等与开展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4.10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

  4.11实验工作结束后,要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房间安全责任人应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房间的门、窗和水、电、煤气,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除隐患,同时做好记录。

  4.12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4.1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并及时报告。

  4.14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3月10日